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二四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二四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九月六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以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九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閱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蕭清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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