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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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婚字第二八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
書記官莊雪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