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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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五六號
原告 王秀珠
沈明松 共同 王偉凡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 徐志樺 右當事人間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一一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乙、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徐志樺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假執行之聲請,既失所附麗,亦併駁回之。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世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文椿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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