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947號
原告 黃麗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寶堃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許秋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947號
原告 黃麗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寶堃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