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士銘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士銘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吳俞玲法官呂俊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張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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