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建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建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上字第25號上訴人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法定代理人 劉玄詠 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 律師複代理人 高鈺芬 被上訴人 蔡博維 即蔡博維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盧仲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李悌愷法官宋富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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