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992號債權人 蔡享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田僖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釋明之,且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督促程序雖就其主張之事實無庸舉證,惟對於請求之原因事實仍應釋明。至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而言。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承諾支付債務61,775元,並提出存證信函影本一紙為證,而無其他債權證明文件。經本院於裁定限期補正,債權人經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收受後,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從而,依上開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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