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2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磐實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育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漢陽企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黃江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黃江是債務人,還是主委人,請 陳明 正確名稱。
二、陳明管理委員會主委姓名。
三、陳明利息起算日(究,自本件支付命送達翌日,抑或自104年7月6日),及年利率。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