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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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12號聲請人 張馨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10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該股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1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1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900│├──┼───────────┼───────┼──┼──┤│0002│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45│├──┼───────────┼───────┼──┼──┤│0003│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75│├──┼───────────┼───────┼──┼──┤│0004│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51│├──┼───────────┼───────┼──┼──┤│0005│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85│├──┼───────────┼───────┼──┼──┤│0006│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73│├──┼───────────┼───────┼──┼──┤│0007│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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