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沙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慶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
字第21141號),復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檢察官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
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之諭知
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
有明文。又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高慶裕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死亡,有被告
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表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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