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貳零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顆粒一包,經送請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顆粒中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送驗顆粒毛重○.五六四七克,淨重○.二六二五克,取樣○.○四二二克,餘○.二二○三克)無訛,有該鑑識中心鑑驗通知書一紙足憑,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廿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廿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