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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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原告己○○○原告甲○○原告丙○○原告丁○○原告戊○○右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裕欽 律師被告庚○○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九十年度交訴字第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趙思芸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