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499號原告 吳淑娟
陳景泰 被告 林嘉宜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119號),經原告分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宗祐
法官江文玉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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