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33號原告 曾心盈 被告 馮國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簡字第3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張意鈞
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靖淳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