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25號原告 林義圍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鎮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793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409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萬1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7萬1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