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49號原告 林安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宏昌吳錦茜邱美蓉陳裕慶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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