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1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玫倫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玫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業於民國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玫倫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並於100年4月1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三、查受刑人前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壢簡字第266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壢簡字第56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82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再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5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易緝字第5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0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另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95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與前揭應執行刑接續執行,於100年4月18日入監後,現在監執行已逾三分之二,本院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法務部業於102年3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核准受刑人之假釋,是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羽誠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