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9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9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皇翔歡喜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錦芳 相對人即債務人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年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