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8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7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7庭
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錦源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