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647號聲請人甲○○
5樓之5樓之上列原告對被告乙○○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訴訟,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應於前開期限內補正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兩造結婚公證書、被告乙○○之出生年月日、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應為送達之處所。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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