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0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允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柒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20022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9573元自民國109年10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九002新臺幣56329元自民國109年10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九003新臺幣183073元自民國109年10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