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91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石鑫榮
一、原告因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石鑫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石鑫榮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5,206元,應繳裁判費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984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