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32號聲明人 邱建華 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9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洪兆隆法官吳冠霆法官邱忠義法官楊智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