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696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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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69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6969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 澤豐 儀器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澤豐儀器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5年01月10日邀其餘債務人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乙筆,額度60萬元,借款期間自95年01月10日起至100年01月10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依借據第十一條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得視為全部到期,復依放款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另依借據同條約定,本件借款債務經聲請人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轉列催收款項時,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聲請人二年定期儲蓄存款利率(1.155%)加1.605%加1%固定計算(即1.15
5%+1.605%+1%=3.76%)。
(三)上開借款債務,債務人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僅繳至99年05月10日。自民國99年06月1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經一再催,均置之不理,聲請人遂於99年9月10日將該借款轉為催收款項,債務人尚欠如附表所示之債務未清償,依借據約定,聲請人自得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又乙○○、甲○○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4696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翁│自民國099年0│自民國099年0│年息2.76%│││80000│ 學澤 ,澤豐│5月10日起│9月09日止││││元│儀器科技有├──────┼──────┼───────┤│││限公司│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76%│││││9月11日起│││└──┴───┴─────┴──────┴──────┴───────┘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翁│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0000│學澤,澤豐│5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儀器科技有│││百分之十,逾期││││限公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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