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一六二號、九十三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五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壹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十三時許,在苗栗縣○○鎮○○路一九一之一號,查獲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因本署已對甲○○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一公克(空包裝重○‧一九公克,聲請書誤載為○‧二公克)係違禁品,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因承辦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五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移送扣案之海洛因一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海洛因淨重○‧○一公克、空包裝重○‧一九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三年十月八日出具之調科壹字第九九○○○一○一○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詳見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一六號卷第四頁),因被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以該扣案之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第一級毒品而聲請單獨沒收銷燬,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溫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