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35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幸柏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幸柏民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幸柏民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2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有誤之處,業經本院更正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方鴻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雅珍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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