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8號原告 邱珮倫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俊揚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書記官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