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郁升(原名王俊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郁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郁升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2月18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6年3月2日以106年度聲字第65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受刑人另於假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1年,均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年1月30日重新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08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沈君玲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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