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34號聲請人 李美玲 相對人 李斯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監護之宣告,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且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惟經本院囑託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就相對人心神狀況進行鑑定,聲請人認鑑定費用過高而不願繳費,並請本院逕行駁回其聲請,有本院民國107年1月17日北院 忠家忠 107年度監宣字第34號函、送達證書、104年4月27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從而,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因欠缺當事人協力,致本院無從判斷可否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阮蘭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