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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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25號聲請人 張嘉芳 相對人 張君萍 特別代理人 張河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03月0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聲請人之地址「新北市○○區○○○路○○巷○○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居臺中市○○區○○路○○○巷○○弄○○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蔡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