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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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行商訴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號原告 林冠宇
施朝琴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參加人凱士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邱俊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凱士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103年3月25日以「KS-AUTO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6類「束管夾、螺栓、環首螺栓、管夾、軟硬管夾」商品,向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自104年1月16日起至114年1月15日止。嗣參加人凱士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士士公司)於104年4月13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第11款之規定,對之申請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以105年4月25日中台異字第1040253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5年10月25日以經訴字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蔡文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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