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597號聲明人 鄭燚光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鄭錦盛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鄭燚光係被繼承人鄭錦盛之兄弟,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2月19日死亡,聲明人鄭燚光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爰依法檢呈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鄭錦盛於106年2月19日死亡,而被繼承人之子女及孫子女即 鄭明雄 、 鄭明達 、 鄭明華 、 鄭菊琴 、鄭臻璘、 鄭嘉駿 、 鄭美容 、 陳翰田 、 陳抒秀 、 陳妤妙 、巫 鄭菊英 、 巫進興 、 巫進宏 、 胡家勛 、 鄭菊招 、 許維揚 、 鄭家福 、林秀娟等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審核後另以函文准予備查,惟被繼承人鄭錦盛二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孫子女當中,尚有 巫進謙 為繼承人,業經本院職權查詢其戶籍資料,足堪認定。顯見被繼承人鄭錦盛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其二親等直系血親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明人鄭燚光既為被繼承人鄭錦盛之兄弟姊妹,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鄭錦盛之繼承人甚明。聲明人鄭燚光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拋棄繼承之可言。是以本件聲明人鄭燚光聲明拋棄繼承,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