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建字第169號原告亞太興金屬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樊至侃 訴訟代理人 黃建志
劉秀枝 張宸浩 律師 許文哲 律師被告翔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富商 訴訟代理人 林澤原
陳昶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壹拾捌萬貳仟柒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6年2月13日與被告簽訂興富發白天鵝
建設信義計畫區E3案帷幕牆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合約(下稱系爭合約),由被告將系爭工程交原告承攬施作,工程總價新台幣(下同)1985萬8千元,工程追加款958萬9048元,惟被告於工程完工驗收後遲未付款,尚積欠原告工程保留款287萬8922元、不當扣款21萬1258元及放款延誤利息9萬2556元,共318萬2736元。爰依工程契約約定及民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18萬2
73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則以:原告完工後並未依系爭合約第5條第3款約定,與被
告辦理工程數量、金額結算及驗收,且系爭工程並無工程追加款項,另因原告施工有瑕疵,致被告支出代僱工修繕費用及清潔費用應予扣款云云,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被告於96年2月13日與原告簽訂工程承攬合約,將系爭工程委
由原告施作,工程總價1985萬8000元,為兩造所不爭執,有工程合約書在卷可稽。
㈡被告係向訴外人齊裕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齊裕公司)承攬系爭
工程後委由原告施作,齊裕公司已與被告完成系爭工程之驗收及結算,並已給付工程款予被告,為兩造所不爭執。
兩造之爭點:
本件兩造爭執之爭點,在於被告是否積欠原告保留款?數額為何?被告是否積欠原告不當扣款21萬1258元?及放款延誤利息9萬2556元?㈠有關保留款部分:
查兩造間系爭合約第5條第3款約定:「保留款10%於乙方(指原告)完工後並完成缺失改善,經甲方(指被告)驗收合格後放款。」有系爭合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而系爭工程之保留款為287萬8922元,有經被告負責系爭工程人員即被告副理 黃漢慕 簽名確認之工程請款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8頁),為被告所不爭執。且系爭工程業經上包商齊裕公司辦理驗收及結算付款予被告,為兩造所不爭執,依一般工程常情,工程須待完工驗收後,上包商始與下包商辦理驗收付款事宜,堪認兩造間就系爭工程已完成驗收。則依系爭合約第5條第3款約定,系爭工程既經驗收合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保留款287萬8922元,自屬可取。被告辯稱系爭工程尚未辦理驗收結算云云,尚不足取。
㈡有關扣款21萬1258元部分:
次查原告主張被告於各期工程款中已扣款25萬7758元,為被告所不爭執,辯稱原告施工有瑕疵,致被告支出代僱工修繕費用及清潔費用應予扣款,被告已支付其中4萬6500元云云,然原告並不爭執被告確有給付扣款中之3萬3千元,則被告有關原告施工有瑕疵,致被告支出代僱工修繕費用及清潔費用應予扣款之抗辯,自應由被告就此有利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惟被告就此部分,完全未能提出證據予以證明,被告上開所辯,自不足採。則原告主張被告不當扣款尚有21萬1258元,其依工程契約約定得請求被告給付21萬1258元,亦屬可取。
㈢有關放款延誤利息9萬2556元部分:
查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工程款延誤利息9萬2556元,有被告副理黃漢慕簽名確認之應付帳款遲付利息請款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9頁),堪認為真實。則兩造間既已合意由被告給付原告放款延誤利息9萬2556元,原告依工程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放款延誤利息9萬2556元,自屬有據。
綜上所述,被告積欠原告工程保留款287萬8922元、不當扣款2
1萬1258元及放款延誤利息9萬2556元,共318萬2736元。從而,原告依工程契約約定及民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18萬273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此有送達證書在卷,符合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2項之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勝負之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酌,附此敘明。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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