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2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1222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施庠楠 被告聚祥模具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旭軒 被告 黃秀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柒拾萬叁仟肆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貳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程序方面:
㈠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定有明文。依兩造所訂約定書第18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㈡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主張:被告聚祥模具企業有限公司以被告劉旭軒、黃秀春
為連帶保證人,自民國99年4月16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8筆,合計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還款方式如附表所示,如未依約清償,除依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併按原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併按原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被告聚祥模具企業有限公司於借款到期後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8,703,493元及自105年6月1日起算之遲延利息、自105年7月1日起算之違約金,被告劉旭軒、黃秀春為連帶保證人,應連帶負清償責任等情。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聲明請求命被告連帶給付原告8,703,493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借款
展期約定書、放款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105年4月18日催告函及回執為證。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參酌原告所提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8,703,493元及如如主文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87,229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玉鈴┌─────────────────────────────────┐│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利息及還款方式│├──┼──────┼───────────────────────┤│1│8,000,000元│自99年4月16日起至102年4月16日止,利息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季調加年利率2.49%計算,每月16日付││2│2,000,000元│息,到期還清本金。 嗣展 延至105年4月16日止。│├──┼──────┼───────────────────────┤│3│1,600,000元│自100年4月11日起至100年10月11日止,利息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季調加年利率2.4%計算,每月11日││4│400,000元│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嗣展延至105年4月11日止。│├──┼──────┼───────────────────────┤│5│1,600,000元│自100年4月13日起至100年10月13日止,利息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季調加年利率2.4%計算,每月13日││6│400,000元│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嗣展延至105年4月13日止。│├──┼──────┼───────────────────────┤│7│800,000元│自100年4月15日起至100年10月15日止,利息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季調加年利率2.4%計算,每月15日││8│200,000元│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嗣展延至105年4月15日止。│├──┴──────┴───────────────────────┤│自105年4月間展延日起,利息均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57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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