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32號原告 陳麗芬 被告 許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桃園市○○區○○段286、286之1、286之2、286之
3、286之4、286之5、286之6、286之7、286之8、28
6之9、286之10、286之11、286之12、286之13、286之14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282114分之33559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另備位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協同辦理清算兩造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成立之合夥事業之合夥財產(下稱系爭合夥財產。經核其先位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39,415元(計算式如附表),此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憑;至備位訴之聲明,依原告所陳報系爭合夥財產價值為63,959,000元,亦有本院電話查詢登記表在卷可佐,其並主張兩造出資額各半,業據其提出渠等間出資協議書為證,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1,979,500元(計算式:63,959,000×1/2=31,979,500元);又原告先備位之訴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應擇高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97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93,424元(即貳拾玖萬叁仟肆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滿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陳冠云附表(幣別:新臺幣,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1、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3,300元×14.56平方公尺×33559/282114權利範圍=40,355元
2、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3,300元×125.08平方公尺×33559/282114權利範圍=346,680元
3、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3,300元×127.69平方公尺×33559/282114權利範圍=353,914元
4、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3,300元×126.94平方公尺×33559/282114權利範圍=351,835元
5、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3,300元×126.20平方公尺×33559/282114權利範圍=349,784元
6、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3,300元×125.47平方公尺×33559/282114權利範圍=347,760元
7、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3,300元×125.15平方公尺×33559/282114權利範圍=346,874元
8、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3,300元×128.86平方公尺×33559/282114權利範圍=357,156元
9、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2,036元×102.19平方公尺×33559/282114權利範圍=389,431元
10、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2,028元×92.77平方公尺×33559/282114權利範圍=353,445元
11、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2,010元×93.01平方公尺×33559/282114權利範圍=354,160元
12、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1,986元×93.25平方公尺×33559/282114權利範圍=354,808元
13、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1,976元×102.74平方公尺×33559/282114權利範圍=390,794元
14、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2,300元×26.33平方公尺×33559/282114權利範圍=101,167元
15、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1,900元×0.33平方公尺×33559/282114權利範圍=1,252元
16、前7筆加總計為:4,439,4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