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238號原告 朱郁儒 訴訟代理人 林雅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麒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仟元,惟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此部分請求屬非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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