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22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驗餘淨重零點壹肆叁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黃色錠劑碎塊1袋,驗餘淨重0.1435公克(驗前淨重0.1450公克-取樣0.0015公克=驗餘淨重0.1435公克)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認含有MDMA成份,屬第2級毒品,此有該醫務中心97年5月15日航藥鑑字第097257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本院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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