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4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杰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王怡屏附表:
一、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其繳納證明。
二、與銀行協商成立後,該協商內容證明,並說明履行至何時毀諾?提出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需提出轉帳紀錄或繳款收據),另說明於毀諾當時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證據?
三、聲請人98年間之收入證明(附完整薪資證明、在職證明)。
四、受扶養人 莊烜昌 是否有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該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扶養費用如何分擔?
五、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莊烜昌是否領取贍養費、扶養費或其他補助?
六、聲請人列舉之兩年內必要支出,其單據或繳款紀錄。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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