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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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附民原告乙○○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本院98年度簡字第492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藍家偉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