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9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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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96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張春財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與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963號支付命令之聲請是否為同一債權?是否係重覆聲請?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春財於民國93年06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4,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6月14日起至民國97年06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2月24日止累計202,421元未給付,其中58,769元為本金;143,598元為利息;5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春財於民國94年08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2月24日止累計715,733元未給付,(其中191,625元為本金,524,10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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