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3號原告 蘇上瑋 上原告與被告竹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林宗勳 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3,622元(計算式:醫療費用272,890元+原領工資補償776,322元+看護費用132,400元+交通費用3,08
0元+殘廢補償228,330元-被告林宗勳已給付159,400元=1,253,6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