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01號原告 唐春豔 被告 陳深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苗金簡字第4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而在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深群被訴幫助一般洗錢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以111年度苗金簡字第4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等情,有該案刑事簡易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茲原告遲於111年8月5日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戳記載之日期在卷可按,顯見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於該案刑事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終結後,而已無刑事程序繫屬可資依附。是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至原告對被告損害賠償之請求,如欲另行起訴,得另依法向該管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併此說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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