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9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953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丙○○
7、2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未省略記事之戶籍謄本,並確認其正確姓名。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