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9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9397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益笙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原證6-18之退票理由單。
二、詳述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理由。
三、說明聲請狀聲明第八項利息起算日為97年3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