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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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甲○○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一時五十七分許起,在南投縣○里鎮○○路○段○○○號「駭客」網路咖啡廳上網,以其向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所申請之帳號登入「天使」伺服器,扮演角色「現實結婚嚕」,其先將自己所擁有價值較低廉之道具、寶物交給當時亦在同一伺服器之玩家乙○○(扮演角色「烈震」),而取得乙○○之信任,嗣再於同日三時許對乙○○訛稱:欲以「+5水晶手套」、「+8大馬士革刀」等道具交換乙○○所有之「+6鋼鐵長靴」、「+6T恤」、「+7精靈金屬盔甲」、「+0勇敢皮帶」、「+7紅騎士盾牌」、「+7紅騎士頭巾」、「+6保護者斗篷」各一個、「+0抗魔戒指」二個、「+0妖魔戰士護身符」、「+5水晶手套」、「+8細劍」各一個等裝備等語,而施以詐術,使乙○○陷於錯誤,依約將上開具有財產價值之虛擬裝備放置於交易欄內並按確認鍵,交予甲○○所扮演之「現實結婚嚕」,詎甲○○於取得上開裝備後隨即下線,乙○○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為警透過網路帳號及遊戲歷程紀錄,查獲上情。
二、案經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右列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乙○○於警詢之指述相符,並有遊戲橘子公司所出具之「現實結婚嚕」會員及用戶資料、遊戲歷程各一份在卷可稽,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查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業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將有關電磁紀錄部分刪除,故依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準用第三百二十三條,電磁記錄自不得再以動產論。然天堂遊戲中之裝備、寶物等虛擬物品,在現實社會中具有一定之財產價值,可為交易之客體,且此等寶物、裝備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存在於橘子遊戲公司之電腦設備中,並無人類得感觸之實體物存在,惟其既有一定之財產價值,仍應為財產上利益,是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原起訴檢察官雖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五十九條罪嫌,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盜用被害人乙○○帳號、密碼,而取得上開裝備之犯行,辯稱:伊是向乙○○表示要交換裝備,乙○○才自己給伊上開裝備等語,被害人乙○○於警詢、偵查中亦稱:伊是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三時許在其台北縣鶯歌鎮住處上網時遭詐騙等語,本院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係盜用被害人之帳號密碼,自己取得上開裝備之事實,是核被告所為尚無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五十九條罪嫌之餘地,並經到庭檢察官更正犯罪事實及論罪法條,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無前科素行(有卷附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參),因年輕識淺,貪圖小利,利用天堂線上遊戲之功能,施以詐術,詐取線上玩家之裝備、寶物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侵害法益非鉅,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有和解書一份附卷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述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為憑,此次犯案,歷經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藍海凝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劉敏芳法官林純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