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4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14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47號原告 黃淑美 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王綉忠 (局長)訴訟代理人 何怡慧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鍾啟煒法官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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