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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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9號原告 傅清權 訴訟代理人 梁升銘 被告 劉俊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70,7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