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4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永興
范采婕張誌庭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185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桃簡字第190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妨害風化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彭怡蓁法官陳容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