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66號原告 吳亞宸 被告 張衛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王凱平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