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77號聲請人 王依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本院以民國107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張懿中┌───────────────────────────────────────────────────────────────────┐│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到期日│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王依恩│王依恩│3,000,000元│107年1月29日│未載│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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